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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环保督查今冬开始,停产整治期限最少3个月 2017-11-21 07:50环境

发布时间:2017-11-21 10:44
作者:蜀泰催化技术


第二轮中央环保巡视组要来了,近日,环境保护部党组书记、部长李干杰表示:在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结束后,对首轮前四批进行充分总结。梳理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和配套措施,同时已为开展第二轮工作做好了准备。

环境保护部正开展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是对首轮前四批进行充分总结。梳理问题、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和配套措施,为后续开展第二轮做好准备;

二是推进有关中央环保督察相关法规的制定工作,也就是把这项工作的有效机制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让它长期发展坚持下去;

三是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问题准备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这个正在谋划当中,可能今年年底、明年年初就会出台相关举措,开展相关的专项行动;

四是积极指导和督促地方建立省级环保督察体系,国家督省、省督市县。国家督省的体制机制已经基本健全,省督市县正在通过省以下环保垂直管理改革这项制度抓紧推进。

环评只会加强不会削弱,环保部将开展全国督导

近日,环境保护部在京召开全国环评改革推进座谈会。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出席会议并讲话。

黄润秋指出,环评制度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更不能取消。过去一年,在全国环评队伍的共同努力下,环评改革在“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方面取得了实实在在的进展,但环评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改革来解决。

黄润秋表示,为确保各项环评改革措施落实到位,环境保护部今冬和明年上半年要对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督导,第一轮先督导10个省(区、市)。要通过督导彻底梳理、系统总结环评工作这几年存在的问题,分门别类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既要防止改革措施“空转”,又要及时纠正出现的偏差,保证改革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行,切实增强环评制度的刚性,使环评队伍重塑形象,重树信心。

黄润秋强调,督导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和改革方向,对标环评法律法规和改革方案,检查各项要求落实情况。要坚持问题导向,奔着问题去,地方汇报要少讲成绩,多讲问题。要坚持突出重点领域,抓好典型,敢于直面问题,对违法违规案例扭住不放,一查到底,产生震慑,树立权威。要坚持服务导向,以服务促整改,指导地方改进工作。要依法依规问责,并向社会公开,发挥警示作用。

省级环保督查已经大面积展开

广东:先后进驻云浮肇庆,迎来20天省级环保督察

继9月初广东省2017年第一批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启动并进驻汕头市、揭阳市后,11月8日、9日,广东省第三、第四环境保护督察组先后进驻云浮市、肇庆市,分别对两市开展为期约20天的环保督察。

具体督察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国家和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二是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问题整改情况,三是突出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四是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

近日,肇庆市政府印发《2017年度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工作方案》对落实各项措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分项目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该《方案》自11月7日起至2018年3月15日执行。工业方面,全面加强对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执法监管。对未完成整改的小散乱污企业,采取强制措施;对手续不全的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清理;对高污染燃料锅炉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一一落实管控要求;对VOCs排放重点企业、陶瓷、水泥、玻璃、印染企业以及熔铸企业的熔炼炉等严格执行错峰生产或限产。

四川:启动史上最大规模大气督查行动,夹江迎接第一轮检查

11月6日,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召开今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新闻通报会。据悉,从11月6日起,四川省正式对成都平原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为期3个月的驻点强化督查,并对川南、川东北地区开展机动式、点穴式巡查抽查。

本次强化督查为四川省环保部门有史以来的最大规模行动,具有针对性强、时间长、人数多、力度大等特点。督查时间为2017年11月初至2018年2月初,督查期间共安排7轮次不间断重点督查,每轮次持续半个月。督查范围则以成都平原地区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为主,包括成都及德阳、绵阳、遂宁、乐山、眉山、雅安、资阳;并根据实际需要兼顾自贡、泸州、内江、宜宾、广元、南充、广安、达州、巴中等川南、川东北地区9市。

据了解,根据前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及秋冬季企业的生产方式、污染物排放特点,四川省环保厅梳理出本次强化督查的7项重点任务。其中,“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淘汰升级情况列在第一项,将重点督查“散乱污”企业是否按照整改方案实施关停、搬迁、提升改造;整改后恢复生产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等。此外,燃煤锅炉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重点行业设施建设及运行、重点领域管控治理、重污染天气应对、中央与省级环保督察涉气类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也是本次督查的重点任务。

11月7日,乐山重点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第一轮专项督查正式启动。由乐山市环保局和市经信委组成的5个督查组对市中区(含高新区)、五通桥区、沙湾区、夹江县、峨眉山市展开督查。据了解,督查以现场检查为主,重点督查各地各企业燃煤锅炉淘汰治理、工业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散乱污”企业整治、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落实等相关情况。

关于四川省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11月之后,下一步要求各地要及时做好安排部署,进一步压紧压实责任,加大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检查,对污染超标的企业依法采取加大处罚力度、责令整改和限产停产治理等措施,对违法违规的“散乱污”企业持续保持整治高压态势,依法依规实施水泥、陶瓷、砖瓦、家具制造等行业企业错峰生产。

河北:启动第三轮执法检查专项行动,重点错峰生产措施落实

11月6日,为期20天的河北省大气环境执法检查专项行动再次启动,全力聚焦涉气环境违法问题,开展执法检查。行动开展首日,河北省对检查发现的24个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行省级立案直查,对其中8个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环境违法问题启动按日计罚程序。

与前两轮不同,本轮执法专项行动中,河北进一步整合、充实执法力量,配备了监测人员和公安部门的执法力量,执法范围上要求全省域全覆盖,其中对污染传输通道城市重兵部署,可以说是力度空前。对涉气环境违法行为实行“零容忍”,河北本轮执法检查重点对涉VOC排放企业治理、错峰生产措施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前两轮(次)发现的违法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严查重处。

吉林: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建材行业半年内全面实施错峰生产

日前,《吉林省2017年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提出,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70微克每立方米以下,其中,2017年10-12月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90微克每立方米以下,较2013年同期下降7.2%以上。

据了解,吉林将开展固定污染源达标排放、燃煤小锅炉“清零”、重点行业错峰生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重污染天气应对等5个专项行动。其中错峰生产是两大主攻方向之一:建材行业在2017年11月到4月的半年内全面实施错峰生产,陶瓷(不含以天然气为燃料)等建材行业,从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全部实施停产。

山西:环保督查扩围至11市,淘汰6757家散乱污企业

日前,山西省环保厅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的开展情况。目前,山西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正在有序推进,其中,强化督察督办。省委、省政府对太原、大同、朔州、运城4市启动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对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个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之外的其他城市,省“铁腕治污”强化督察组进行驻市强化督察。

截至目前,山西省实际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取暖109.5万户,超额完成任务。太原、阳泉、长治、晋城、临汾、晋中、吕梁、忻州等8个城市开展了“禁煤区”建设,其他城市严格按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加强煤质管控。全省淘汰建成区20吨/小时以下和县城建成区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4031台,淘汰“散乱污”企业6757家。

湖南:对市州启动综合督查,重点督查环境治理

11月10日,湖南省政府2017年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综合督查动员培训大会在长沙召开。根据部署,省政府将派出7个督查组,从本月开始对14个市州及有关县市区开展实地督查。

会议提出,此次督查重点是各地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包括省委、省政府重要文件情况,全面完成今年1至10月经济社会主要量化指标情况,同时重点督查脱贫攻坚行动、生态环境治理、企业转型升级、深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建设等五个方面的工作。

江苏:治霾再出重拳,启动秋冬季节大气污染交叉互查

为了压制秋冬季节PM2.5浓度飙升,日前,江苏省环保厅组成12个检查组,启动全省秋冬季节大气污染防治交叉互查,此次交叉互查将持续至2018年3月31日。

据了解,此次交叉互查主要是对“小散乱污”企业进行排查、取缔。对“小散乱污”企业,各设区市环保部门需及时提请人民政府依法依规予以整顿取缔,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

为防止企业走过场,停产整治期限至少3个月

近日,环保部公开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表示一些企业不深刻汲取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教训,在三十日的跟踪检查期限结束后,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为遏制此类行为,新 《办法》中规定对无证排污、多次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等情形停产整治的期限改为至少为三个月。

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①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

② 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④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⑤一年内因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被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又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⑥ 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五日的;

⑦ 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⑧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⑨被责令限制生产后仍然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⑩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⑪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应当取得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才可以正常生产,而且应当注全年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能超过控制指标,企业三十日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数据累计超标五日的或者一年内多次被警告处罚,可能会被强制停产治理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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